编辑同志:
不久前的一天,两个外地人推着一辆崭新的铃木王摩托车到我们居民区暗中寻找买主,邻居廖某得知后即上前寻问价格。两个卖车人说原价12000元,由于没有相关证件手续,现在只卖5000元。廖某见有利可图,就出5000元买下了这车子。廖某本以为捡到了个大便宜,不料“好梦”不长。原来那两个卖车子人是偷车贼,被警方抓获。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廖某,并以涉嫌犯收购赃物罪逮捕了廖某。廖某当时虽辩解说:“不偷不抢,自己也不知道是赃车,犯哪门子法?”但也无济于事,仍然被带走了。请问,这种收购赃物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吗?
读者卫青
卫青同志:
廖某的行为确已构成了收购赃物罪。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收购赃物罪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收购赃物的行为。“收购”是指以钱财换取赃物,包括以自己使用为目的而买赃的情形;(2)行为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在主观方面,该罪只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否则,不构成犯罪。由此可见,是否“明知”,是认定本罪的关键。
那么,什么叫“明知”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7条规定,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2)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明显违反规定的;(3)发动机号或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从所述案情看,两个卖车人暗中寻找买主,且无相关证件手续,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这些情况,廖某均知道,不存在受蒙骗的情形。也就是说,这些证据的结合,足以认定廖某在购买时应当知道该车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因此,廖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构成了收购赃物罪。